安顺学院旅游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干事权利与义务(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16 点击数:

第一章 干部权利与义务

第1条参加学生分会的各项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2条学生分会干部选拔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推荐权与被推荐权、以及自荐权。

第3条对学生分会干部及其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批评无效时,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4条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分会优秀个人的评选的权利。

第5条学校及学院规定的学生干部所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6条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安顺学院学生手册》及学校有关学生行为的其他规定。

第7条遵守学校及学院有关学生干部行为的规定。

第8条格尽职守,努力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的其他任务,并对其产生的相应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干事权利与义务

第9条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10条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第11条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第12条各学生会干事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

第13条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损害学生会的形象。

第14条对学生会一切工作和决议,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15条有监督学生会领导机构和工作的权利。

第16条在学生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种正当的活动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17条综合测评或素质拓展认证中给予从优考虑。

补充说明

第18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团总支负责解释说明。

                                                 共青团安顺学院委员会旅游学院团总支

                                                    二零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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