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旅游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干事权利与义务(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16 点击数:

 

 

第一章 干部权利与义务

第1条 参加学生分会的各项会议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2条 学生分会干部选拔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推荐权与被推荐权、以及自荐权。

第3条 对学生分会干部及其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批评无效时,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4条 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分会优秀个人的评选的权利。

第5条 学校及学院规定的学生干部所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6条 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安顺学院学生手册》及学校有关学生行为的其他规定。

第7条 遵守学校及学院有关学生干部行为的规定。

第8条 格尽职守,努力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的其他任务,并对其产生的相应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干事权利与义务

第9条 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10条 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第11条 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第12条 各学生会干事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

第13条 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损害学生会的形象。

第14条 对学生会一切工作和决议,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15条 有监督学生会领导机构和工作的权利。

第16条 在学生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种正当的活动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17条 综合测评或素质拓展认证中给予从优考虑。

第18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团总支负责解释说明。

共青团安顺学院委员会旅游学院团总支

二零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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