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启用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有关工作的

作者: 时间:2014-04-03 点击数:

关于启用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旅办〔2014〕50号)

各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导游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导游从业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通知》(旅办发〔2014〕47号)。现结合我省导游从业人员实际,就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管理的导游人员进行审查、制作,由省旅游局审核备案盖章后颁发。

二、导游从业临时证明实行免费颁发,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

三、导游从业临时证明只针对初次申请初级导游IC卡导游人员使用,并且需与导游员资格证书(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身份证、行程确认单共同使用。原持有IC卡导游人员更换语种、挂失、升级按照原有办法申请。

四、导游人员申请导游从业临时证明需填写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导游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岗前培训合格证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各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统一收齐审核后报省旅游局备案(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一份)。

五、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编号范围由省旅游局制定,各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具体编号,首次编号分配表见附件3。

六、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计分规则参照导游IC卡计分规则执行。检查员按照背面计分栏事项分别填写并确认签字。另由检查员在检查记录单上逐项记录,请导游签字确认,检查员留存,以备查询及换发导游IC卡时计入系统。

七、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有效期截至换发导游IC卡,届时各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将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收回后到省旅游局换发。换发时间及方案待收到国家旅游局通知和导游IC卡(空白卡)后另行安排。

八、各市州旅游局(委),省、市导服中心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陈品玉、张磊,联系电话:0851—6839360

附件 1.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样板(国家旅游局印制)

2.贵州省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申请表

3.贵州省导游从业临时证明首次编号分配表

4.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检查记录单

2014年3月13日